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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与影视学院专业实验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
2017-03-10 13:17  

音乐与影视学院专业实验室安全使用管理规定

音乐与影视学院专业实验室包括电脑音乐教室、电脑音乐教师科研实验室、电钢琴教室、编辑室、演艺制作实验室为了规范专业实验室管理,充分发挥专业实验室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,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则:

1.电脑音乐教室、电钢琴教室、演艺制作实验室的使用依据是课表,学生应在任课教师带领下进入实验教室。电脑音乐教师科研实验室的使用对象为教师。

2.其他实验室使用人应提供教学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,编辑室的使用人实验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,并在管理人员的允许下方可进入。

3.使用人应认真填写《电脑音乐教室设备使用记录》、《电钢琴教室设备使用情况记录》、《电脑音乐教师科研实验室使用记录》、《编辑室使用情况记录》、《演艺制作实验室使用记录》。

4.使用人进入实验室,不准吃口香糖,不准带任何液体和食物进入,注意保持环境卫生。

5.未经管理人员允许,任何人不准随意动用室内的设备及设施,使用期间出现人为损坏,由使用人照价赔偿。

6.学生在教师要求离开时应尽快离开,不可无故逗留。教师应在全部学生离开后,经管理人员检查合格方可离开;其他使用人应严格遵守申请时长,不可随意更改。

7.由于实验室会不定期维护和清理机器数据,学生应自觉备份好个人数据,实验室不负责保存。

8.对违反本实验室管理制度的人员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赔偿、罚款以至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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